本报讯(记者李倩)正品和杂牌之间往往存在高额差价,因此一些不法商贩铤而走险,采用贴牌、伪造手续等方式以次充好,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销售伪劣,构成销售伪劣产物罪案件,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通过大量购买改造的杂牌二手叉车以及伪造的某知名品牌叉车合格证明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铭牌等,冒充知名品牌叉车在网站上发布售车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在东丽区进行销售,并通过他人名下银行卡或现金方式收取货款,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明知是伪劣产物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10余万元,且系共同犯罪,均构成销售伪劣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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